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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体育平台: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31号)贺州市平桂区碧芳果品加工坊(个体工商户)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小作坊小餐饮和摊贩管理条例》要求、伪造商品条码案

来源:bb体育平台    发布时间:2025-11-18 19: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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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31号)贺州市平桂区碧芳果品加工坊(个体工商户)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伪造商品条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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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31号)贺州市平桂区碧芳果品加工坊(个体工商户)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伪造商品条码案

  2025年3月17日,我局收到周异光邮寄的投诉举报信违法线索,线索内容为:广西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芳林村12组475号广西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碧芬酸菜加工坊生产的碧芬果酸品,涉案产品条码在中国编码APP 没办法识别,涉嫌未注册,且涉案产品中有大量液体,配料表未显示有饮用水这一类目。请有关部门介入调查。

  2025年3月21日,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据投诉举报人周异光向我局提供的违法线索,来到位于平桂管理区沙田芳林村12组475号的平桂管理区沙田碧芳酸菜加工坊依法进行全方位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1.该加工坊未持有效《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销售“碧芬果酸品”;2.该加工坊生产销售的“碧芬果酸品”含大量液体,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中未标明有饮用水;3.该加工坊生产销售的“碧芬果酸品”外包装标注的商品条码没办法识别,未能提供商品条码注册证及相关证明文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25年3月28日经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黄戊娇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实,贺州市平桂区碧芳果品加工坊(个体工商户)(原名称:平桂管理区沙田碧芳酸菜加工坊)持有《营业执照》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沙田镇芳林村12组475号(原地址:平桂管理区沙田芳林村12组475号)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碧芬果酸品,配料:鲜果、盐、辣椒、食品防腐剂(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焦亚硫酸钠)、食品甜味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糖精钠、钮甜】食品酸味剂(柠檬酸),生产商:广西贺州市平桂管理区沙田碧芳酸菜加工坊,地址:平桂管理区沙田芳林村12组475号,生产日期:2025年1月12日,生产许可证:桂(贺平)食药监食坊(2016)备字第st0015-1号,商品条码(编号:67)。

  上述生产许可证:桂(贺平)食药监食坊(2016)备字第st0015-1号,当事人未能提供,经在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查询“平桂管理区沙田碧芳酸菜加工坊”无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上述“碧芬果酸品”外包装标签标注配料为:鲜果、盐、辣椒、食品防腐剂(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焦亚硫酸钠)、食品甜味剂、【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糖精钠、钮甜】食品酸味剂(柠檬酸),内容物含有液体,经营者表示制作的步骤如下:采购李子、沙梨等原材料以后,进行清理洗涤浸泡,加入饮用水、盐、辣椒、氯化钙、苯甲酸钠、甜蜜素、柠檬酸等进行腌制,腌制好以后用小瓶子封装好,贴上标签以后进行销售,但外包装标签配料中未标注“饮用水”。

  上述“碧芬果酸品”外包装标签上的商品条码(编号:67),经扫码查询没办法识别,当事人未能提供《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厂商识别代码、商品条码注册证或相关证明文件,经营者表示该商品条码是参照市面上别的产品标签样板自己虚构商品条码印制的,经在广西编码中心查询,未查询到上述商品条码的注册信息。

  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见投诉举报人购买批次的“碧芬果酸品”有库存,目前当事人已停止生产上述“碧芬果酸品”,对原标签已销毁。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上述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为8550元,共生产销售了900瓶,生产所带来的成本是*元/瓶,销售价格是*元/瓶,销售获得利润1350元。当事人未可提供生产销售记录,于2025年5月6日到我局提交了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1.周异光邮寄到我局的举报信一封,证明我局接到举报当事人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伪造商品条码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及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3.2025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贺州市平桂区碧芳果品加工坊(个体工商户)(原名称:平桂管理区沙田碧芳酸菜加工坊)依法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桂贺平市监责改〔2025〕2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据提取单6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贺州市平桂区碧芳果品加工坊(个体工商户)(原名称:平桂管理区沙田碧芳酸菜加工坊)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伪造商品条码的事实;

  4.202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经营者黄戊娇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未建立销售台账、伪造商品条码的事实;

  5.中国物品编码中心首页及对商品条码(编号:67)查询结果截图两张,证明当事人伪造商品条码的事实;

  6.食品药品综合业务监管平台查询结果截图一张,证明当事人未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碧芬果酸品”外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我局于2025年6月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贺平市监罚告〔2025〕27号),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取得有效《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生产经营“碧芬果酸品”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碧芬果酸品”内容物制作的步骤中含饮用水,外包装标签配料中未标注“饮用水”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4.1.3.1.5在食品制造或工艺流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工艺流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的规定,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另外的事项。”的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碧芬果酸品”未建立销售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采购原辅材料和销售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可以少于一年。”的规定,构成了未建立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碧芬果酸品”外包装标签上的商品条码为伪造商品条码,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的规定,构成了伪造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第四十条第一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进货、销售台账的,不如实记录采购原辅材料、销售食品相关信息或者进货、销售台账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不存在自由裁量的裁定。

  当事人生产经营“碧芬果酸品”内容物制作的步骤中含饮用水,外包装标签配料中未标注“饮用水”的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不存在自由裁量的裁定。

  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不存在自由裁量的裁定。

  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努力配合处理投诉举报及调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及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并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五十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2“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伪造商品条码的,或者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从轻适用情形:能主动配合检查,查处后能及时整改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以9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伪造商品条码的行为采取从轻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二款、《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条第一项、《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生产经营活动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要求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建立销售台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均予以警告。

  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平桂支行(账户名称: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67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单位: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地址:贺州市平桂区平桂大道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