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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51号)贺州市平桂区家家福超市经营利用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标志名称误导消费者促成交易的龙口粉丝、不符合标签规定的清桥酒、虚假标注及条形码不符合条码的泡鸭翅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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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贺平市监处罚〔2025〕51号)贺州市平桂区家家福超市经营利用地理标志产品龙口粉丝标志名称误导消费者促成交易的龙口粉丝、不符合标签规定的清桥酒、虚假标注及条形码不符合条码的泡鸭翅案
2025年3月7日,我局接到举报信函,投诉人称其购买到贺州市平桂区西湾街道电厂街108号贺州市平桂区家家福超市出售的1.龙口粉丝,涉嫌产品颜色暗黄,与地理标志龙口粉丝颜色实际不符,涉嫌利用地理标志产品的名字误导消费;2.香桥酒,产品的标签挂在瓶身上,不符合标签规定;3.香辣泡鸭翅,产品涉嫌虚假标注碳水化合物、碳水化合物数值,条形码不符合条码管理办法规定。2025年3月24日,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检查发现1、在该超市的货架上摆放有7捆用透明保鲜膜包装的白色粉丝,货架上粘贴的部分标签信息为:品名:散装龙口粉丝,零售价:5.58,计价单位:500g。现场在该货架下的储物柜找到上述粉丝的包装袋,包装袋上标注:山东特产 蔡家龍馬 龙口粉丝,许可证编号:SC261,招远市金龙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招远市张星镇蔡家,手机:,该包装袋里含有一张合格证,合格证信息如下:配料:豌豆、绿豆、水,产品质量标准:GB/T19048,保质期:24个月,储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生产日期:2025.01.02,检验员:01。2、在该超市货架上摆放有3瓶瓶身为红棕色,瓶体标注“醉美香桥”,瓶口用印有黄色“香桥®”字体的红布包裹的商品,该商品瓶口处悬挂有用红绳串联的一张红色吊牌,吊牌信息如下:香桥酒,产品类别:(复蒸馏类),原料和辅料:米酒、糯米酒,产品质量标准:GB/T27588,糖度:12g/L,酒精度:32%vol,净含量:500ml,生产许可证号:SC094,贮存条件:宜在5-35℃温度条件下运输贮存,生产厂商:鹿寨百年酒业有限公司,厂址:柳州市鹿寨中心工业园区,灌装日期:见瓶身(瓶身标注2023/11/21),产地:广西柳州市,电话:。该商品货架上粘贴的部分标签信息为:品名:32°香桥酒,零售价:16.00,计价单位:瓶。3、在该超市冷冻柜放有1包用透明真空袋装着的鸭翅,袋上粘贴有一张白色标签,部分标签信息如下:江黎家®品名:香辣泡鸭翅,配料:生鸭翅,饮用水,酱油(含焦糖色),酿造食醋,食盐,白砂糖,味精,小米辣,八角,桂皮,香叶,甘草,食用香精等香辛料,添加剂:脱氢乙酸钠,D-异抗坏血酸钠,双乙酸钠。保质期:240元。存储方式:-18°冷冻,生产者:灵川县弘远食品加工厂,生产地址:灵川县定江镇定江村委庄上村,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4日,营养成分表信息如下:项目:能量,每100克1197千焦,NRV% 14%;蛋白质,每100克24.5克,NRV% 35%;脂肪,每100克4.0克,NRV% 6%;碳水化合物,每100克38.1克,NRV% 12%;钠,每100克760毫克,NRV% 32%。条形码:584。该商品冷冻柜上粘贴的部分标签信息为:品名:泡鸭翅,售价:2.50,计价单位:只。4、现场该超市能提供上述3种商品的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资质证明材料,能提供香辣泡鸭翅的检验报告。5、该超市经销的香辣泡鸭翅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7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责令该超市经营者吴文干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停止经营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商品条码的商品和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现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贺平市监责改[2025]0324-04-1)。因案情复杂,2025年4月3日,我局对该案件延长案源核查期限。2025年4月15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2025年4月30日,我局向上述商品生产所在地的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进一步了解当事人经营的山东特产“蔡家龙马”龙口粉丝(生产日期:2025年1月2日)是不是真的存在冒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侵权问题,2025年5月2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我局发出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函:GB/T 19048执行标准于2025年1月8日公开,2025年1月8日之前我市生产企业仍执行旧标准,旧龙口粉丝地理标志非强制标注。为查清案情,2025年7月8日、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该超市经营者吴文干进行了调查询问。2024年7月14日办案时间已满九十日,经局领导批准,案件办理期限延长三十日至2025年8月13日。
经查实,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预包装及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卷烟、雪茄烟、日用百货、针织品、服装、鞋类、床上用品、化妆品、家用电器、玩具、酒类零售,经检验合格准予上市的家畜家禽、肉食品、水果、蔬菜、水产品、汉堡零售经营活动。
1、当事人于2025年1月14日从贺州市八步谭甜干什货经营店购进山东特产“蔡家龙马”龙口粉丝(许可证编号:SC261,招远市金龙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招远市张星镇蔡家,手机:;该龙口粉丝包装袋里的合格证信息如下:配料:豌豆、绿豆、水,产品质量标准:GB/T19048,保质期:24个月,储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生产日期:2025.01.02,检验员:01。)1件共计28斤,进货单价**元/斤,支付购进货款共计117.6元。
2、当事人于2024年12月3日从贺州市八步杂货批发商业市场信和批发部购进香桥酒(香桥®酒,产品类别:(复蒸馏类),原料和辅料:米酒、糯米酒,产品质量标准:GB/T27588,糖度:12g/L,酒精度:32%vol,净含量:500ml,生产许可证号:SC094,贮存条件:宜在5-35℃温度条件下运输贮存,生产厂商:鹿寨百年酒业有限公司,厂址:柳州市鹿寨中心工业园区,灌装日期:见瓶身(瓶身标注2023/11/21),产地:广西柳州市,电话:。生产许可证号:SC094,生产厂商:鹿寨百年酒业有限公司,厂址:柳州市鹿寨中心工业园区,产地:广西柳州市,电线瓶,进货单价**元/瓶,支付购进货款共计72元。3、当事人于2025年2
月9日从贺州市八步区新兴北路33号3号铺的贺州市八步区泰鸿冷冻食品销售经营部购进泡鸭翅(江黎家®品名:香辣泡鸭翅,生产者:灵川县弘远食品加工厂,生产地址:灵川县定江镇定江村委庄上村,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4日,条形码:584)5包,进货单价**元/包,支付购进货款共计80元。经调查核实,1.上述
山东特产“蔡家龙马”龙口粉丝(生产日期:2025.01.02)当事人是以单价**元/斤购进,购进数量1件(28斤/件),支付购进金额117.6元,然后当事人以5.58元/500g的价格进行销售,目前截止已经全部销售完毕,上述已经销售的龙口粉丝获得销售利润共计是38.64元;当事人可提供上述龙口粉丝(生产日期:2025.01.02)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及进货票据。2.上述香桥®酒(灌装日期2023/11/21)当事人是以单价**元/瓶购进,购进数量1件(6瓶/件),共支付购进金额72元,然后当事人是以16元/瓶的价格进行销售,目前截止只销售了3瓶,剩余未销售的3瓶已经退回供货商贺州市八步信和商店,上述已经销售的香桥®酒获得销售利润共计是12元;案发后当事人可提供上述香桥®酒(灌装日期2023/11/21)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生产厂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香桥®酒的《商标注册证》及《出厂检验报告》;3.上述江黎家®香辣泡鸭翅(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4日)当事人是以单价**元/包购进,购进的数量是5包(10只/包),共支付购进金额80元,据当事人陈述,上述购进的江黎家®香辣泡鸭翅当事人是以拆散按只的销售方式对外销售,其中拆散是以2.5元/只的价格进行销售,目前为止只对外销售了1包共10只(10只/包),剩余尚未销售的4包(10只/包)在我局执法人员到达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责令要求当事人对上述尚未销售的香辣泡鸭翅进行下架后就已经退回贺州市八步区泰鸿冷冻食品销售经营部了,上述已销售的香辣泡鸭翅获得销售利润共计是9元;案发后当事人可提供上述江黎家®香辣泡鸭翅(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4日)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货票据、生产厂商《营业执照》、《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及《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上述江黎家®香辣泡鸭翅厂家的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材料。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上述经营情况的核实,调查发现的结果及问题如下:1、根据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
5月21日向我局发回的《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函》以及附件1:企业出具的《情况说明》复印件、附件2:关于《地理标志产品质量发展要求 龙口粉丝》(标准号:GB/T 19048-2024)公开和实施情况的说明复印件的内容,经核实当事人经营的山东特产“蔡家龙马”牌龙口粉丝(生产日期:2025.01.02)不存在冒充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侵权问题。2、经核查当事人经营的香桥®酒(灌装日期2023/11/21)属于预包装食品,产品的标签是用红绳串联的红色吊牌固定悬挂于瓶口上,该产品标签内容真实、准确无误,产品标签信息清晰可读,符合“易于消费者辨认”的要求,标签内容信息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问题。3、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方网站,对当事人经营的江黎家®香辣泡鸭翅(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4日)粘贴在真空外包装袋上白色标签内容信息上的商品条码信息进行了查询,查询结果为“暂无数据”,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方网站无法查询到上述商品生产厂商的相关信息以及经过核准注册、备案的商品条码信息,当事人也没办法提供上述江黎家®香辣泡鸭翅厂家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或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材料,当事人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香辣泡鸭翅,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同时还对该商品白色标签上标注的别的信息进行了核查,未曾发现举报线索所提到的虚假标注内容的问题。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3月7日我局接到的举报信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证据2: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一份,证明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证据3: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证据4:2025年
3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蔡家龙马”牌龙口粉丝(生产日期:2025.01.02)、香桥®酒(灌装日期2023/11/21)、江黎家®香辣泡鸭翅(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4日)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现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贺平市监责改[2025]0324-04-1)1份、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相片20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信函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上述商品的经营情况做调查的事实。证据5:2025年
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贺州市八步区杂货批发市场34号依法对当事人的供货方贺州八步谭甜干什货经营店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现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及由贺州八步谭甜干什货经营店提供的招远金凤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发货给贺州八步谭甜干什货经营店并出具的《送货单》(出具日期:2025年1月8日)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函线索及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出具的供货单据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山东特产“蔡家龙马”牌龙口粉丝(生产日期:2025.01.02)的购进商品情况及生产厂家供货情况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6:《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桂贺平市监协查[2025]1号)、《关于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的回复函》(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附件
1)企业出具《情况说明》(招远市金龙食品有限公司、招远市金凤食品有限公司)复印件、(附件2)《关于《地理标志产品质量要求 龙口粉丝》(标准号:GB/T 19048-2024)公开和实施情况的说明》复印件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案情调查需要对上述蔡家龙马”牌龙口粉丝向生产厂商所在地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进一步调查了解核实情况及招远市金凤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招远市金龙食品有限公司系同一法人名下公司、上述“蔡家龙马”牌龙口粉丝系招远金凤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向贺州市八步谭甜干什货经营店供货的事实。证据7:2025年
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吴文干做出详细的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2025年7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时制作的《证据提取单》一份共20张,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上述涉案龙口粉丝、香桥酒及香辣泡鸭翅的事实。证据8:2025年
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吴文干做出详细的调查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一份共3张(执法人员登录《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官方网站对当事人购进上述江黎家®香辣泡鸭翅(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4日)外包装上的商品条码信息查询结果截图),证明当事人销售上述江黎家®香辣泡鸭翅(生产日期:2024年10月14日)外包装上的商品条码不符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规定的事实。证据9:2025年
8月8日我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辩书》一份,证明我局告知了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及当事人已经行使了陈述、申辩的权力的事实。证据10:2025年
8月11日我局撰写的《陈述申辩复核报告》一份。证明我局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辩书》予以复核的事实。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能相互佐证,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及被询问人签字盖章认可。我局于
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桂贺平市监罚告〔2025〕54号),告知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于2025年8月8日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申辩书》一份,我局于2025年8月11日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申辩书》予以复核。复核结果为:虽然当事人的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不适用于不予处罚的情形,但鉴于当事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涉及食品安全质量安全,积极努力配合调查取证,案发后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积极整改,违法情节轻微,决定降低罚款额度。本局认为,当事人作为销售者,在进货时,不仅未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而且其销售的上述
江黎家®香辣泡鸭翅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其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销售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与商品条码对应的《系统成员证书》或者同等效力的证明文件。”以及《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商品”的规定,构成了经销的香辣泡鸭翅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能积极努力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其改正后,当事人也能够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积极主动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对尚未销售的上述涉案商品自行下架立马停止销售并主动退回给供货方,货值金额较少,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较轻,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并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 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广西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努力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五十一、《商品条码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经销的商品印有未经核准注册、备案或者伪造的商品条码的,从轻适用情形:能主动配合检查,查处后能及时整改的。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当事人采取从轻行政处罚。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的规定,
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来得到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9元(大写:玖元);
309元(大写:叁佰零玖元),上缴国库。当事人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广西贺州桂东农村合作银行平桂支行(账户: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7942675)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八步区